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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广州六中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细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6-12 18:28:44 浏览次数: 【字体:

2014年04月

一、指导思想:根据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9〕59号)、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穗人发〔2009〕114号,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依据按劳分配、按岗取酬、优质高效多得、职高责重多得的原则,实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以利于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功能,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由两大部分组成:岗位奖励工资(每月)、绩效考核奖金(每学期)。

四、奖金来源:市财政核发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中岗位奖励工资约占90%)。

五、岗位奖励工资的计算方法:教案+课时+岗位津贴(自习课、早读、课间操折半计)。

六、各种岗位津贴

级组长600元/月?800元副级长550元/月?700元班主任500元/月?700元

科组长400元/月?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600元;

技术、艺术、体育500元。

备长?高考科目备长450元,非高考科目备长200元

组长、级长助理、副班主任300元/月

正校级2.4倍;副校级2.2倍

正主任(含工会副主席)1.4倍?1.5倍

副主任(含相当于副主任待遇:人事干事、保卫干事、团委书记、校办厂长)1.2倍?1.3倍

主任助理1倍 职员、教辅人员0.9倍 工人0.8倍

七、学科、年级、校本课程教案、课时、作业等的系数

项 目 教案系数 课时系数 课时作业系数 备注
语文、数学、英语 1.2倍 1倍 0.3倍  
高三 (高考科目) 1.2倍 1.2倍 0.3倍  
高一、高二年级高考科目 1倍 1倍 0.3倍  
高一、高二年级非高考科目 0.8倍 1倍 0 含高二的学业水平测试科目:物化生政史地
体育 1倍 1倍 0 室外高温工作津贴每年900元

竞赛类:教案1.5倍+课时

校本课程 学科类:教案1.2倍+课时

兴趣类:教案1倍+课时

八、考勤制度:全体教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考勤制度。

1、请病假、事假一天的按全月奖金1/21.75扣发,如此类推。

2、教职员工必须参加下列活动:校会、政治学习、科长会议、级长会议、班主任会议、教研活动、值班及学校要求参加其他集体活动等,如请事假或病假一次,按半天工作量扣发。

3、婚假、丧假按国家规定执行,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教职员工本人或配偶生产或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女教职员工产假期间的奖金按其产假期前6个月的平均数发放。

4、女教职员工在哺乳期内(至小孩一周岁)可不安排晚修值班等。

5、在职研究生原则上应利用业余时间学习,如是课程需要请假的,作事假处理。

6、代课工作量补助按照实际产生的计发。

九、绩效考核奖励

绩效考核重点考核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以及出勤情况。考核结果分为好、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每学期进行一次。绩效考核与教师资格认定、职称晋升、岗位聘用、培养培训、评优评先等紧密结合。对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的教职员工,不得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并在下一学期年度扣减。

(一)确定为“好”(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高;

2、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3、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4、教育教学工作实绩突出;

5、事假、病假累计不超过五天。

(二)确定为“良好”(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2、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3、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4、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5、病假累计不超过两个月;事假不超过一个月。

(三)教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一般”(基本称职)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2、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3、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4、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发生较大事故;

5、旷工或无故缺席各项活动1—4次的。

6、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四个月;事假超过一个月不满四个月。

(四)教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差”(不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3、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4、不能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发生重大教学事故;

5、当年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五个工作日,或累积超过十个工作日。

(五)事假、病假累计超过四个月的,不参加学期绩效考核.。

(六)受党纪和行政处分的教职员工确定学年度绩效考核的有关问题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申请休哺乳假的女教职员工、进修的教师不领取奖励性绩效工资。

十一、离岗退养人员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有关规定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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